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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15-06-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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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并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东莞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0间以上。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经济欠发达镇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市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负责保障通信运营部门灾害信息的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的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本市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协调省交通运输厅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市水务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洪水期间对水利工程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协调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震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东莞供电局:负责恢复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东莞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稳定,支援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东莞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配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镇街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街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镇街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4.2.1 市社会捐赠接收站作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各镇街应成立镇街级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市、镇街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我市历年各镇街的自然灾害发生情况,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各镇街的市、镇街两级应急避灾中心。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4.1 加强市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镇街建设并管理覆盖市、镇街、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各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6.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气象、地震、海洋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6.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的机制,充分发挥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的作用。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7.3 在各镇街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市、镇街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要适时组织市、镇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要适时组织村(社区)民政(社会事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4.8.3 灾害多发镇街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镇街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靠亲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街两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2.2.3 灾情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镇街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协调农业、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2.4 建立台帐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我市灾害救助工作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灾害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0人以上;
(2)因灾全市死亡12人以上;
(3)因灾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I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6.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市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每日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 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1.3.7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民政厅、市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救灾I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 II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I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每日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3 III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6人以上,8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II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III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每日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镇街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III级应急响应。
6.4 IV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20间以上,100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救灾IV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每日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
6.4.3.3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救灾IV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御寒物资短缺等困难时,市、镇街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按财政预算计划购买救济物资,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7.1.1 灾情调查及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办(局)每年按规定调查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审核、上报。必要时,市民政局组织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核实情况,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1.2 救助方案制定。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期间救助工作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主要解决口粮问题 。
7.1.3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于10月1日前将有关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4 各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5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农业复产等救灾工作,发改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济粮发放工作。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适用,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各镇街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根据全市灾情和各镇街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根据各镇街上报的自然灾害救济对象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到灾区检查核实,按照自然灾害市级救济标准计算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专项用于救济对象的生活救济、受损房屋的维修和倒塌房屋的重建。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7.2.4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科技、体育、卫生、铁路、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6 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7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8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2 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务、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的管理
市民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对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4年8月10日印发的《东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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