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并应对东莞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人为活动或意外事件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城市生产生活和公共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城市桥梁(包括隧道)突发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注重预防,依法规范。把预防灾害性城市桥梁突发事件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消除城市桥梁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桥梁安全事故应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2)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严抓落实,科学决策,确保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我市各级城市桥梁管养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序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态影响扩大。
(4)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需要成立东莞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指挥小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统一指挥或组织协调市内发生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参照成立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组织协调本镇街的城市桥梁安全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2.1 市指挥小组的构成与职责
市指挥小组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东莞海事局、东莞航道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路局、各镇街、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
市指挥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城市桥梁重大事故预警的研判、分级和上报工作;发布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信息;
(2)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对城市桥梁一、二级事故处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桥梁三级事故应急处置决策、指挥和组建现场指挥部;
(3)根据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
(4)负责与军队、武警方面协调;
(5)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的工作;
(6)对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7)负责组织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相关的调查和总结工作。
2.2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的构成与职责
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东莞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和宣传工作;
(2)负责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迅速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桥梁重大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工作组判定事故的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送市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
(4)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指挥小组、成员和专家工作组进行联络,及时传达市指挥小组的指示;
(5)及时传达和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6)组织专家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统一调配应急所需的人员、物资、车辆、机械设备等资源,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协助事故发生地镇街提出对策方案;
(7)负责与上级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镇街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及时了解核实城市桥梁事故的最新信息。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8)应急结束后,组织专家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9)督促各镇街做好桥梁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抢险救援资金。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指挥现场人员的运输和疏散;负责公交线路调整。
(6)东莞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工作。如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水上应急处置工作。
(7)东莞航道局负责通航桥梁发生重大事故时航道管理及航道设施的保护。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水利、供水和排水等水务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确保防洪和供水安全,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9)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处理好受灾群众和人员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1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相关综合救援工作。
(12)供电、通讯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指挥现场的电力、通讯供给和保障工作。
(13)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业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2.4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市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从事桥梁设计、施工、管理、检测、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参加市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指挥小组的委托,对预案编制及实施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5 镇街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拟定本镇街管辖范围内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5.2 各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应协助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 预警
3.1 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预警
城市桥梁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及日常维护等工作,提高城市桥梁技术状况水平。同时在日常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中,发现城市桥梁技术状态存在明显异常时,将直接作为启动本预案的信息来源。
(1)经常性检查。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规定,针对城市桥梁养护等级,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分为三类:Ⅰ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不超过一天;Ⅱ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不超过三天;Ⅲ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不超过七天。经常性检查发现危及桥梁安全,或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交通堵塞的隐患,应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
(2)定期检测。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定期检测评为E级的,或评为D级且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交通堵塞的城市桥梁,须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应急响应。
(3)特殊检测。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由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发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明显不足,桥梁使用安全受到威胁的,须立即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发现城市桥梁技术缺陷,但不直接威胁桥梁使用安全,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不纳入城市桥梁应急事故处理范畴。
3.2 突发事件预警
突发桥梁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事故征兆或发生突发桥梁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等专线电话报告突发桥梁事故的信息。
市、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在市110、119等专线电话部门留存长期联系人电话,接获突发桥梁事故预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信息进行过滤筛选、分析和处理,及时准确地发现潜在的诱发因素。
对于明显的桥梁倒塌或桥梁未倒塌但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桥梁事故,接获报警的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属地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镇街报告及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在达到本应急预案第4节规定的三级以上事故范围时,向市指挥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未达到应急事故程度的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由各级城市桥梁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处理。
市、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在台风、地震、洪水等对桥梁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发生时加强桥梁巡查。市指挥小组应督促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桥梁巡查,排除桥梁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城市桥梁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3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l)东莞市城市跨江、跨海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城市桥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4.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 响应程序
东莞市城市桥梁发生事故时,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在接获日常桥梁检测和维护工作预警或突发事件预警后,须迅速组织对信息进行预警排查,确定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三级以上桥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镇街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在接获镇街城市桥梁应急指挥机构或其他信息来源有关城市桥梁事故报告后,应采取相应行动,对于判定为三级以上事故的,报请市指挥小组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对于判定为二级以上事故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前期控制措施。
4.3 预案启动及应急响应
4.3.1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事故后,市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应镇街预案,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如果达到一级、二级事故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3.2 应急响应
4.3.2.1 城市桥梁一级事故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的,市指挥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桥梁事故现场,对事故展开迅速救援。同时报告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上级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的抢险救援指挥工作,市指挥小组配合做好协调指挥工作。
4.4.2 城市桥梁二级事故
城市桥梁发生二级事故的,桥梁发生坍塌,市指挥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桥梁事故现场,迅速对事故展开救援。同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
4.4.3 城市桥梁三级事故
城市桥梁发生三级事故的,市指挥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桥梁事故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5 指挥与协调
4.5.1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协调开展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出现衍生灾害,把损失降到最低;组织抢险应急专家工作组,研究分析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人员抢救等提出合理技术方案;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及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地区正常秩序。
4.5.2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6 应急结束
城市桥梁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保证事态的基本稳定,受损设施的使用功能完全或基本得到恢复。一般情况下,应急抢险救援完成情况经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宣布应急结束。因桥梁重大结构问题而导致不能当场修复的工程,应初步确定修复方案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宣布应急抢险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抢险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理赔工作,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恢复交通。
5.1.2 对无法当场修复的桥梁结构,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修复方案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2 调查和总结
5.2.1 应急抢险结束后,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总结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指挥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
5.2.2 调查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从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认真总结,定期整改,加强预警和防范,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按职责范围,各级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后备队伍,并由市指挥小组负责指挥调动。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响应通信数据库,保证应急期间各级指挥机构、应急抢修队伍、相关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6.3 技术保障
建立由桥梁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处理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和处理措施,做到未雨绸缪,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城市桥梁突发事故的技术实力。
6.4 物资保障
市指挥小组、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证物资储备充足,满足应急抢险救援要求。各级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抢险装备,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桥梁重大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安排和资金拨付,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桥梁重大事故中应由各镇街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安排和资金拨付,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若人为导致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发生,市、镇街财政按照各自负担的范围暂时垫付应急维修费,待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对肇事者完成赔偿追讨后,赔偿款返还给本级财政,若赔偿款不足抵偿应急维修费的,差额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
6.6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抢险中,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市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尽快恢复交通,保障道路畅通。
6.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各镇街公安部门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指挥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城市桥梁结构安全事故、躲避危险、遇险自救等方面常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的能力。
7.2 培训
各级城市桥梁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城市桥梁突发事故预测、预警要求进行相应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有计划地安排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应急抢险救援要求。
7.3 演习
市指挥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演习。根据实际需要和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响应级别,各城市桥梁管养单位应定期进行演练。演习或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查找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水平。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指挥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根据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表现实施奖惩。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城市桥梁(包括隧道):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和行车隧道等建(构)筑物(公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的桥梁和高速公路桥、铁路桥除外)。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更新。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镇街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