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负责落实控制和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具体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街和市农业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预备队组成。
2.1 市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导全市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有关重要项目建设,落实本市范围内各项应急措施,成员包括市政府新闻办,市农业局、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松山湖管委会、东莞生态园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21个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镇街相应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镇街分管领导担任指挥机构领导,镇街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农业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畜牧兽医站负责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组成。
2.4 应急预备队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各镇街相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各村(社区)配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具体实施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为基础,建立市、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局和各镇街要加强全市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达到严重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报省政府应急办,由省政府应急办按规定发布;达到较重或一般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信息,迅速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市镇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机构,应设立并公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理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我市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理电话设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各村(社区)设立1名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负责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镇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镇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或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在镇街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较大以上级别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报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人民政府。
3.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临时控制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或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防疫检疫人员对现场进行控制,实施临时封锁等控制措施。
3.5 诊断认定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经初步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储藏、运送病料或病料样品。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和预警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街,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镇街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参照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农业部门(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疫情报告。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及时向省农业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疫区封锁。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处置技术规范,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指导镇街对疫区的封锁,禁止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流出疫区。组织有关单位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物资调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协调组织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特别要紧急调集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水鞋等防疫物资运往疫区,调集紧急免疫疫苗运往受威胁区。
综合协调。履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调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参与扑灭疫情。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协调有关单位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镇街、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组织对疫区所在镇街开展疫区内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与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临时培训。
处理记录。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处理过程。
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指导镇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受威胁区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做好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供应。
对场地和物品的消毒、染疫和易感动物的扑杀与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各镇街扑杀动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款数额进行核实。
(4)疫区所在镇街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后,迅速安排人员对疫区进行封锁,把守疫区出入口,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在疫区各出入口建立临时消毒站,派出人员对疫点以及进出疫区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限制或者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等紧急措施。
负责向参与扑灭疫情的工作人员发放防护用品。
组织人力对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扑杀的畜禽数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对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负责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行100%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有关后勤工作。
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5)工商部门
疫区封锁期间,组织市镇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的鲜活畜禽、易感动物交易市场及其产品交易场所,暂停鲜活畜禽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
(6)卫生部门
指导疫区内与畜禽密切接触者和参与扑灭疫情的工作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对可疑感染者实施救治。
(7)公安部门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封锁令,负责封锁期间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8)财政部门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省、市的要求安排同级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金,及时拨付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
(9)林业部门
负责对野生易感动物保护区和栖息地的野生动物进行监测,并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局。
(10)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出境外。
(11)环保部门
负责对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紧急封闭和处理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源,保护周边环境。
(12)经贸部门
协助农业部门切实做好镇(街)屠宰场内生猪疫情的防控和监管工作。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13)城管部门
组织有关单位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14)渔业部门
负责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15)宣传部门
引导宣传媒体实行正面宣传,严肃宣传纪律,消除市民疑虑。
(16)其他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应急措施。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镇街的应急响应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镇街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防止疫病传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和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灾害补偿实行先扑杀后补偿的原则,事发地镇街实施扑杀前,对扑杀畜禽数量和大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经场(户)主确认签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再经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镇级财政垫付发放补偿款,镇级财政垫付的补偿款由市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比例划拨镇街财政。畜禽扑杀补偿标准和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的补偿标准,及时调整或制定本市标准;国家、省尚未有补偿标准的,市农业、财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时标准。国家、省相应补偿标准颁布后,临时标准自动作废。
5.3 抚恤和补助
市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流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有关部门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进行养殖。
5.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通信保障
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属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应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1.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市镇两级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对虚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1.5 物资保障
市镇两级农业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与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6.1.6 经费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设立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基金,并保持足额的资金储备,用于动物疫情扑灭、应急演练、紧急免疫、扑杀补偿、动物源性食品中毒事故处理等。各镇街常年应急基金储备不少于20万元。
市镇两级财政要将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新疫病免疫补贴、狂犬病免疫疫苗补贴、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动物疫病监测与采样、重点场所消毒、动物防疫物资购置和储备、动物防疫专用车辆购置使用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6.1.7 人员保障
(1)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预备队的管理,专家组成员或预备队队员出现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补充并报请同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予以调整。
(2)健全基层防疫队伍。各镇街要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检疫人员,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兼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负责畜禽养殖与免疫状况调查、散养畜禽免疫及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报告等工作。
(3)建立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风险防御保障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有较大的危险性,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预防免疫等防护措施。
6.1.8 场地保障
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兼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成投产前或虽已投产但处理能力不足时,各镇街要预留空地作为掩埋病死畜禽和疫区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各镇街的场所选址。
6.2 机制保障
6.2.1 日常免疫制度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日常免疫与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制度,由村动物防疫员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登记和散养畜禽日常免疫工作。全市每年组织若干次动物疫病集中免疫行动,由市农业局统一布置,镇街农办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各村具体实施。各村动物防疫员每月定期开展动物集中免疫行动,对散养畜禽实施免疫。
6.2.2 市场监管制度
工商、农业、卫生、经贸部门和镇街负责做好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有畜禽经营的农贸市场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查验证、清洁消毒和人员防护措施。
6.2.3 部门合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市、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能和指挥机构的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疫情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应定期组织成员分析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研究防控措施;市镇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要对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定期培训,在没有发生疫情状态下,各镇街每年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 附则
9.1 预案补充文件的组成
1.市政府关于成立和调整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的文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和调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的文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3.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制定和调整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4.国家颁布的特定动物疫病免疫、扑杀等技术规范,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5.国家规定需要制定特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由市农业局(指挥部办公室)在本预案的框架下制定,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9.2 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省、市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报审,经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印发的各类专项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