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东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

时间:2015-06-30 来源:本站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东莞市境内水域船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990国际油污防备应急与合作公约》、《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境内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发生在东莞市境外,造成或可能造成东莞市境内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
1.4 事故险情信息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信息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险情(Ⅰ级)、重大事故险情(Ⅱ级)、较大事故险情(Ⅲ级)和一般事故险情(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及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及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1.4.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及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市内重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及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镇街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局部污染,或造成村居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提高处置本行政区域船舶污染事故统一指挥和组织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船舶污染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应急反应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加强常态下的风险动态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强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在东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作为东莞市船舶污染应急反应领导机构,在东莞海事局设东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东莞市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东莞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即成为事故现场应急反应指挥部,有关负责人立即到位,按职责领导、协调和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应急反应队伍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海事、环保、安监、水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虎门港管委会、清污队伍、救助和打捞部门、驻莞部队、相关领域专家、志愿者队伍、相关科研部门、其他社会力量等组成。

 

 

2.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 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东莞海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镇街人民政府、虎门港管委会、东莞海事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东莞航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社会保障局、市边防支队、东莞军分区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船舶污染各项应急措施;统一指挥、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制定并落实本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反应工作的经费;监督预案实施情况;在发生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或关闭本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在事故现场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市委、市政府向省政府、部队请求救助力量。
2.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职能,掌握应急资源;承担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做好事故(险情)的预警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提出应急反应队伍设置、设备器材配备和设备库建设维护的规划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贯彻落实本预案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具体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污染事故;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保持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负责组织事故评估和应急等级确定;提出应急反应行动和布置污染物控制和清除的作业位置和初步控制措施;报请领导小组启动或关闭本预案;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建议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在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2.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反应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指挥长由东莞海事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反应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反应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反应请求和建议;组织应急工作的评估,总结应急反应经验教训。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海事、法律、救助、安全监管、打捞、清污、环保、海洋、公安、消防、外事、气象、医疗、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系。专家组成员由市应急专家库的成员组成。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成立应急专家咨询小组,各应急专家咨询小组成员要及时到位。
应急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在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方面提供建议,并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提供专家意见;负责为日常培训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2.4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东莞海事局: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事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制定市的水上防污染应急能力规划;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应急工作部署。负责划定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水域;组织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应急反应行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水上交通管制、水面污染监视与应急监测等工作。并负责收集辖区水域敏感部位情况。
(2)市安监局:参与、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等工作;根据本预案要求,维护进入现场交通的畅通。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为有关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负责互联网相关事件信息的监管;协助对溢出、泄漏化学品的控制与清除;协助遇险人员的营救工作。
(5)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公边船艇和边防人员参与水上救援工作。
(6)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油库、码头等设施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参与船舶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进行专业指导;组织对船舶火灾的扑救;协助海事部门调查船舶火灾事故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7)市环保局:协助检查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协助组织、指导陆岸、海滩的污染清除和废弃污染物的处置;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除海洋环境外的污染进行监测和跟踪,提供并发布受影响范围的大气和陆域污染情况监测信息并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确定并维护环境敏感资源图,需要时为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并负责陆岸污染风险源的收集和组织对其评估。
(8)东莞航道局:参与抢险救助行动,负责根据通航需要设置临时航标和航道维护工作。
(9)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东莞水域最新的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及时提供海洋水文、海况等资料;负责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核实污染损害情况;负责提供受污染海域水质监测数据;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及渔船参加应急处置。
(10)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港口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运输的保障工作。组织航运企业代表,作为行业代表参与有关事宜的调查核实。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12)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遇险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民政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和遇险、失踪、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14)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5)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伤残、伤亡人员相关社会保障金的理赔等善后工作。
(16)市旅游局:负责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损害的旅游景点,必要时应关闭旅游区;指导核实旅游景点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17)市水务局:负责核查并及时报告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和水质监测数据。
(18)市外事局(含侨务局、港澳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的有关事务善后工作;台湾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19)东莞军分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参加救援工作。
(20)武警东莞支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救援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1)相关保险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22)虎门港管委会: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领导和组织虎门港内力量进行应急抢险和清污工作;负责本辖区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安抚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23)事故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领导和组织本镇街力量进行应急抢险和清污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安抚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预警信息与报告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信息进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造成大量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
Ⅱ级(重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对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对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以及一定社会影响。
Ⅳ级(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
3.1.2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
当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尽快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395。在接听报告时需要按照报告内容做好记录。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后,应对事故情况加以记录、评估,及时、准确地向广东海事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应将险情尽快向主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直接联系现场有关人员,现场附近其他人员或作业者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查明以下详细资料,并形成第二阶段报告: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海况、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判断为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信息,办公室应通知事发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虎门港管委会,事发镇街和东莞海事局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判断有可能是一般以上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信息,东莞海事局及事发镇街在采取先期措施的同时,市应急指挥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通报相关单位。
较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当船舶污染事故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市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市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应立即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地组织先期处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虎门港管委会、东莞海事局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一般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分析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污染物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保护目标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反应及处理措施
4.1 分级反应
4.1.1 事故再评估和应急等级确定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再评估和应急等级确定。
通过监视、监测的数据和模型预报结果,对照可能危及的人群、自然保护区、敏感区,确定优先保护次序,再根据现场条件对事故作进一步的评估,按照事故应急等级的划分原则,确定事故应急响应。
4.1.2 Ⅰ、Ⅱ级应急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同时,由市政府及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在省政府未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预案,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相应的应急指挥权交由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
4.1.3 Ⅲ级应急反应
II级应急反应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组织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4.1.4 Ⅳ级应急反应
在发生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后,应由事发地镇街、东莞海事局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4.2 应急反应启动
应急反应流程图:
4.2.1 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加强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控制、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辖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6)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
4.3.1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权移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前,市应急领导小组担任总指挥;应急指挥权移交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担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协调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4.3.2 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担任应急总指挥,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3.3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
(1)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建立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部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小组成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对适宜的应急反应对策、相应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调用速度和征调可行性等应急反应能力做出评估,并据此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供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参考;
(4)根据应急反应决策,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4.4 应急反应
现场应急反应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本预案,和在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成立相关应急反应小组,及时实施应急反应措施。
4.4.1 水上警戒监测组。由东莞海事局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航道、环保、水务、公安、边防等成员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相关情况。
(1)发布航行通(警)告;
(2)向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组织调动船艇在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
(5)对事故污染动态进行空中和水上监视;
(6)对事故水域的水质、有害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布点监测;
(7)发现和跟踪事故动态,为制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2 水上救援与清污组。由东莞海事局牵头负责,海洋和渔业、公安消防、边防等成员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反应活动和清污工作:
(1)负责污染源控制,封死泄漏或溢出口;
(2)预控火灾、爆炸等衍生事故;
(3)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
(4)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则应及时将危险货物转驳到其他货轮或储存空间内;
(5)遇险人员救助等;
(6)将事故船舶拖至安全区域;
(7)根据要求喷洒消油剂等。
4.4.3 事故与污染损害调查组。
由东莞海事局牵头,组织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1)组织有关专家和调查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
(2)开展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
(3)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
(4)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4.4.4 火灾防范施救组。
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海事、航道、交通、武警支队等部门参与。
(1)调派消防车和消防船到现场戒备;
(2)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注意消除其他诱发火灾爆炸的因素,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3)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要暂时离开,并注意严禁一切火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
(4)消防车和消防船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4.4.5 群众安全防护组。
由事发当地镇街人民政府牵头,公安、民政、交通、安监、环保、卫生参与。
(1)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组织实施疏散、转移、调整疏散人群;
(3)确定保护群众安全所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4)启用应急庇护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4.5 医疗卫生救助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按照危险品技术手册中的有关指南对中毒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力量进行支援,协助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实施。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
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按照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实施。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行动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即满足应急行动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
4.9.2 应急行动终止程序
当满足应急行动终止条件,经专家组研究讨论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由原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超出职责能力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解决。
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应急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置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对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修改意见,向应急反应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报省应急指挥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通信营运商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水上搜救:0769-12395;公安报警:110;医疗救助:120)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参见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表。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装备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东莞市船舶防污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及编制落实规划的预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东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设备库,组建应急反应队伍,配置应急反应设备。
各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市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危险品码头建设过程中,业主应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6.2.2 应急反应队伍保障
应急反应队伍由海事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队伍、清污队伍、救助和打捞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驻莞部队、相关领域专家、志愿者队伍、相关科研部门等组成。
市人民政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辖区应急防治队伍及设备器材的配置规模应与东莞市辖区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相适应。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反应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
6.2.6 资金保障
为促使我市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反应设备库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根据自身职能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水运危险品码头项目确保配备的应急反应物资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有适当的比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虎门港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当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镇街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9 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3 技术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合辖区内 VTS、CCTV、AIS、VHF等资源,为船舶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6.4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教育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4.2 培训
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反应人员参加本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应急反应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台帐。
6.4.3 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参与演练的各应急部门和单位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航运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反应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应急预案各环节及实施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本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应急反应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应急反应救援各项行动是否符合预案要求。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船舶: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险情: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应急反应:这里的应急反应是指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进行的预警、控制、人员救助、污染物的围控与清除等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应急预案的批准、发布、实施和解释。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